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李增俊
吳愛治
被 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檢察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依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提民事請求國家賠償狀記載之請
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萬4,727元及利息,嗣於113年11
月22日具狀更正請求金額為130萬3,627元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重新裁定為130萬3,6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9
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