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313號
PCDV,113,簡上,313,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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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曾家葳
訴訟代理人 曾武雄
被上訴人 王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本院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
並擴張訴之聲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
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2項、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扣除前已繳納貳仟玖佰
捌拾伍元,尚應繳納壹仟捌佰壹拾伍元(計算式:4800元-2985元=
1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徐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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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