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朱筱恩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複代理人 雷鈞凱律師
被上訴人 張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
年12月12日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撤銷原裁定,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及通知證人蔡育祐、
蔡攸棟、張政成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