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行選定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392號
PCDV,113,監宣,1392,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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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92號
聲 請 人 周渝恩
相 對 人 周淑惠

關 係 人 王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定王月娥(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周淑惠(女、民國00年0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二、指定周渝恩(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周淑惠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周渝恩(原名周秀玲)之胞姊即相對
人周淑惠前經本院以109年度監宣字第28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
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兩造父親周阿輝(下逕稱姓名)、聲請
人為共同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即兩造母親王月娥(下逕稱
姓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聲請人已於民國113年4
月30日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1295號裁定准予辭任相對
人之監護人,周阿輝復於113年9月28日死亡,爰依法聲請另
行選定王月娥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民法第1096條各款情形
之一,且受監護人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
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法院
依民法第1094條第3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
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民法第1106條第1項、第1094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該等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而法
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
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
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
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
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
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09年5月20日以109年度監宣字
第282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周阿輝、聲請
人為共同監護人,併指定王月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且聲請人業經本院於113年4月30日以112年度監宣字第1295
號裁定准予辭任監護人,周阿輝復於113年9月28日死亡等情
,經本院調取109年度監宣字第282號、112年度監宣字第129
5號卷宗核閱無訛,復有周阿輝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
可證(本院卷第13頁至第15頁),自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
既經許可辭任監護人職務、相對人之原監護人即周阿輝業已
死亡,則聲請人即相對人之胞妹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另行選
定監護人,洵屬有據。
 ㈡查王月娥為相對人之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且相對人
之最近親屬均已同意由王月娥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由聲
請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戶籍謄本、親等關聯(
二親等)查詢結果、同意書在卷可稽,審酌王月娥為相對人
之母,份屬至親,應能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利,並予以適當
之照養療護,復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由王月娥任監
護人自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開法律規定選定王月
娥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併參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妹,前曾
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已出具同意書表示有意願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認其亦屬適任,故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
四、末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前項期間,法院
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
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
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有明定,
該等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是以王
月娥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應
於監護開始時,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會同聲請人於二個月內
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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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