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秦沛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
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第8條「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另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8規定「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