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未繳
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