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344號
PCDV,113,家親聲,344,2024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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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4號
抗 告 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
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
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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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