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55號
PCDV,113,家繼訴,55,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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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
原 告 李○○
訴訟代理人 周佳弘律師
被 告 陳○娥
陳○全
陳○信
陳○萍
陳○琪
陳○芬
陳○翰
李○
陳○晴
李○平
李○○
陳○足
張○○玉

陳○宮
陳○聰
陳○金
陳○萬
陳○真
陳○順

陳○樹

葉○○
陳○銀

陳○月

陳○邁
陳○德
陳○苓
陳○志
陳○芳
周○昌
周○賢
陳○○


周○如

周○雲
張○秀張○堅、張○夫承受訴訟人

張○伶兼張○堅、張○夫承受訴訟人

李○漢
李○娟
李○川
李○濃
李○儒
林○○
葉○
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
板橋院區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之。
二、本件因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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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