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48號
聲明異議人 王坤龍
吳坤河
吳貴武
林東銘
林信龍
林倉堡
林紘生
林淑真
林溪池
林溪河
林靜君
游功字
游永承
游何東妹
游洪昭
游重堯
游重墩
游慧惠
黃淑貞
游祖瑞(兼游重清之繼承人)
游寶鳳(即游重清之繼承人)
游美雪(即游重清之繼承人)
陳彥瑋(即游重清之繼承人人)
游雅今(即游重清之繼承人)
游金葉(即游重清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游棋富
代 理 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寶鳳、游美雪、陳彥瑋、游雅今、游祖瑞、游金葉為
游重清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可參;又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
於強制執行程序並準用之,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即
明。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游重清(下逕稱其姓名)於本件程序進行中
之民國113年1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證,而
其繼承人為游寶鳳、游美雪、陳彥瑋、游雅今、游祖瑞、游
金葉等情,亦有其等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117頁至第128頁),且其等均未拋棄繼承,有司法
院家事事件公告網站之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可稽
(見本院卷第103頁)。然游重清之繼承人即游寶鳳、游美
雪、陳彥瑋、游雅今、游祖瑞、游金葉等人迄今仍未聲明承
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游寶鳳、游美雪、陳彥瑋、游雅今
、游祖瑞、游金葉為游重清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
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