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A01
A02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A03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生父 甲○○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配偶 A04
上列聲請人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A01、A02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共同收養A03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
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
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
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
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男、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2(女、民國00
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共同收養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3(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雙方於113年6月26日訂立書
面契約,並經被收養人A03配偶A04之同意,爰聲請本院准予
認可等語,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
健康檢查文件、職業、財力證明文件、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等
件為證。
三、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且徵得被收養
人A03配偶A04同意,而被收養人生母已歿等情,此經收養人
、被收養人、A04到庭陳述綦詳,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
基本資料、本院113年9月4日、113年10月16日訊問筆錄在卷
可稽。至本件收養雖迄未取得被收養人生父甲○○經公證之書
面同意,然經本院依職權查址並對甲○○戶籍地址送達,其等
無正當理由拒未到庭表示意見,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又依收養人及被收養人到庭陳述略以:被收養人於1
個月大時,因父母爭執,被摔到地上,經三軍總醫院通報社
會局,社會局轉介至忠義育幼院,收養人A02那時在忠義育
幼院當保育老師,後續聽聞社工講述被收養人生父、生母離
婚,經濟狀況一直未有改善,亦未探視子女,返回家庭計畫
有困難,於無從與被收養人生母取得聯繫、生父在監執行之
情況下,收養人A02和被收養人祖母溝通後,祖母同意由收
養人A02代為照顧被收養人,自被收養人2歲多起,就一直寄
居聲請人家,共同生活超過23年;被收養人表示生父若出監
所時會將我帶去生父的住處,對生父的印象只到我小學三年
級,之後就沒有與生父來往的印象等語,並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開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是本院
參酌上情,認被收養人生父甲○○顯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依首揭規定,自無須得其同意。又本件收養查無民法第10
79條之2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足認收養對
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
,足認本件違反收養之目的,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 項規定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
予認可之情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依法應予認可,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