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868號
PCDV,113,司聲,868,2024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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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慧明


相 對 人 王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9,069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19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9,609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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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奶娃婦幼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