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5143號
PCDV,113,司繼,5143,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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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143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廖建福

廖靜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蕭月河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蕭月河於民國111年1月30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蕭月河(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蕭
月河於111年1月30日死亡等情,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
籍資料及親等關聯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蕭月河
債權人,亦有債權憑證影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
繼承人蕭月河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
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如 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1,000元,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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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