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3年度,3066號
PCDV,113,司繼,3066,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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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066號
聲 請 人 連鳳翔律師(即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薛保綸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
計新臺幣陸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法院
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
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上開家事事件法第153條有關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報酬,
依同法第141條之規定,於遺產管理人亦有適用。是就法院
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
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362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管理人,並以鈞院112
年度司家催字第6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薛保綸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法聲請公示催
告、收受開庭通知、撰寫書狀、查明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
、收受裁定、判決、函文、通知、參與訴訟程序等各項職務
之進行,並代墊管理費用,爰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
用,並提出代管期間墊付費用明細表暨其支出單據、裁定、
判決、函文、通知、書狀、遺產清冊、不動產謄本、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362號裁定
選任為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2年度司
家催字第6號裁定對被繼承人薛保綸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
公示催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堪
信為真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薛保綸遺產所墊付之費
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48元(聲請人請求之公示催告聲
請程序費用1,000元,已諭知於上開裁定主文,不應重複列 入聲請人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是上開聲請程序費用之請 求應予剔除),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支出單據影本在卷 足憑。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認聲



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調查遺產 、聲請公示催告、收受各類文書等事項外,尚參與訴訟程序 ;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狀況,聲請人處理上開 事務及後續擔任遺產管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 及可能墊付費用等情狀,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薛保綸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含代墊費用648元)核定為60,000元, 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此外,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 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 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然後續如有新增之代墊費用,即屬 被繼承人薛保綸之債務,聲請人得以被繼承人薛保綸之遺產 進行清償,日後於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時,再行檢附相關單 據供本院審酌與查核,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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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