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更一字,113年度,1號
PCDV,113,司票更一,1,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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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道雄
非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裁定就本票
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
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
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本票
裁定,惟查聲請人提出票號CH488983號之本票業已於民國11
3年4月15日另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票字第4610號裁定准許,復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執同一本票重複聲請本票裁定,依前
開說明,其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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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