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94年度,208號
TPHV,94,上易,208,2005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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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平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李琬鈴律師
      洪國誌律師
被上訴人  嘉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迪華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4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63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已於94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
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23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15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16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許文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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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平帆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