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7952號
PCDV,113,司執,207952,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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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79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靜琳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何崇輝  住○○市○○區○○路00號10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公 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第三人公司 位於台北市大安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 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 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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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