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6062號
PCDV,113,司執,206062,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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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0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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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許智淵
債 務 人 品銳通商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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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秦友道
債 務 人 秦友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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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徐久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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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06062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請求 查詢債務人秦友煌徐久賢之勞保、壽險、郵局等資料,然 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惟查債務人秦友煌徐久賢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桃 園市,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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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