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4406號
PCDV,113,司執,204406,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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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440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韋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周吉辰即周吉聰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黃金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國泰 人壽保險公司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解約金等債權,而上開 第三人公司位於台北市,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 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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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