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3412號
PCDV,113,司執,203412,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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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34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世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蔡宜樺即蔡家榛即蔡佩樺
           住○○市○○區○○街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南港區、臺 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1項之規定,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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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