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3391號
PCDV,113,司執,203391,202412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33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洪偉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 、保險給付請求權等債權,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