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2841號
PCDV,113,司執,202841,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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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841號
債 權 人 黃韻文 住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2樓
債 務 人 吳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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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雄衛物業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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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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