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02193號
PCDV,113,司執,202193,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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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21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及0
            00號              
           送達代收人 曾郁珊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6樓              
債 務 人 周以凡  住○○市○○區○○路00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而財產所在地 係設於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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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