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0583號
債 權 人 林利安 住新竹縣○○鎮○○路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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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勝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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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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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張傑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 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