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685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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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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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國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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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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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685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 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勞保、郵局存款、保險投保資料等 以為執行,是應以債務人等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 法院。經查,債務人等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有卷附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等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