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2331號
PCDV,113,司執,192331,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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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331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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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務 人 李衣姍即李紫寧
住○○市○○區○○路000○0號(戶 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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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衣姍即李紫寧所有對第三人財 產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台北市大 安區、台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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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