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0462號
PCDV,113,司執,190462,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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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04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黃明珠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凌玉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7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4司執字第120971號債權憑證,聲請查 調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桃園市○○區 ○○○路000巷00號17樓,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 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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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