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7793號
債 權 人 黃雅羚 住○○市○○區○○路0號9樓之8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駿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發給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 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設籍在 台北市大同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