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86093號
PCDV,113,司執,186093,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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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609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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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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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潘心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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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林佑昇即柏凱 商行等之薪資、存款債權,惟第三人等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 桃園市龍潭區等處,均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 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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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