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3年度,66號
PCDV,113,司全聲,66,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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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邱琛樺
邱元皇
邱黃菊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温振義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並於113
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聲請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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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