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834號
PCDV,113,司催,834,202412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純伶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83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票  據  號  碼 00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成分公司 高雄銀行 板橋分行 111年11月30日 18,595元 165501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