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7130號
PCDV,113,司促,37130,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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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71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皓志


連美惠


王明山



一、債務人王明山王皓志連美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壹萬壹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皓志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德霖技術學院進修
部邀同債務人連美惠王明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
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紙,額度新
臺幣(下同)均為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
項,共15份,金額總計546,70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18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王皓志自民國113年08月0
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211,221 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8
月9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連美惠王明
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
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
,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
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1,221元 王明山王皓志連美惠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08月0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11,221元 王明山王皓志連美惠 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1,221元 王明山王皓志連美惠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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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