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鍾佳璇
鍾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佳璇於民國94年間邀同債務人鍾豐文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新臺幣312,810元。自申請貸款之本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11月12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
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鍾佳璇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
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
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鍾豐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7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41元 鍾佳璇、鍾豐文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9741元 鍾佳璇、鍾豐文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741元 鍾佳璇、鍾豐文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