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閔洤
蔡同明
一、債務人蔡同明、蔡閔洤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
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閔洤(原名:蔡皓侖)於民國106年間至
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蔡同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
臺幣21萬7,80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蔡閔洤(原名:蔡皓侖)自就讀學校完成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3萬8,827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同明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7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827元 蔡同明、蔡閔洤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38827元 蔡同明、蔡閔洤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827元 蔡同明、蔡閔洤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