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02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板橋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 務 人 郁光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萬捌
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參佰肆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