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265號
PCDV,113,司促,36265,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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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柏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貳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柏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5日止累計274,423元正未給
付,其中265,051元為消費款;8,767元為循環利息;605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814元 賴柏翰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4651元 賴柏翰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8586元 賴柏翰 自民國113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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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