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246號
PCDV,113,司促,36246,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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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范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玖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范馥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7日止累計150,393元正未給
付,其中145,764元為消費款;4,629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764元 范馥深 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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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