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6206號
PCDV,113,司促,36206,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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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0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劉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捌佰伍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柒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俊英於90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6,851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6,570元整、消費款33,71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104,25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011元整及違約金3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
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37,970元自113
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
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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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