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764號
PCDV,113,司促,35764,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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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周光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參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十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
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光維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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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