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630號
PCDV,113,司促,35630,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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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63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余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金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伍佰參拾壹
元,及其中參萬貳仟肆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下同)113年10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美玲於民國 94年12月22日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
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
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
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
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
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
用至 109年9月14日止共計結帳新臺幣32,462元未按期給付(
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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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