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594號
PCDV,113,司促,35594,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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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5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吳家榛


徐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被告吳家榛(原名:吳靜婷)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
邀同徐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釋明文
件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
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
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
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
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
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
個月部分)計算。(二)惟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
本金87,96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
效,依前訂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
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另被告徐惠玲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5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968元 吳家榛徐惠玲 自民國113年06月14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7968元 吳家榛徐惠玲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7968元 吳家榛徐惠玲 自民國113年0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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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