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86號
債 權 人 吳松鴻
楊琇如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辜苡嘉(原名:辜意雯)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辜苡嘉(原名:辜意雯)聲請發支付命
令,查債務人辜苡嘉(原名:辜意雯)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二日遷離原址,現戶籍址設於高雄市杉林區,依同法
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住所在
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