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36號
債 權 人 王麗美
王美麗
蔡慶雲
彭瑞燕
劉守真
黃婷婷
葉素玲
債 務 人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計天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麗美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柒仟
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美麗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
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慶雲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
肆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彭瑞燕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肆
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守真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
零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婷婷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壹仟捌
佰捌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葉素玲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貳仟捌
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