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230號
PCDV,113,司促,35230,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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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泰溢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家毅


債 務 人 詹雅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陸仟柒
佰貳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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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溢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