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225號
PCDV,113,司促,35225,202412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22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陳昭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參萬零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