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5018號
PCDV,113,司促,35018,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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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01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嘉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伍佰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嘉財於民國113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20年07月0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9日止累計336,507元正未給付,其中325,610元為本
金;10,562元為利息;33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501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5610元 張嘉財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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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