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911號
PCDV,113,司促,34911,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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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91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張梅桂(原名:劉張梅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肆佰零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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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