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羅元嶸
債 務 人 陳妤昕
陳智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陳妤昕於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陳智珉為其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乙紙(利息
利率、逾期 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
),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份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
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
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
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
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97,612元整
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其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均喪失期限之利益,債權人
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陳智珉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8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612元 陳妤昕、陳智珉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97612元 陳妤昕、陳智珉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612元 陳妤昕、陳智珉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