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830號
PCDV,113,司促,34830,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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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3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郭慈玲即許藝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藝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貳拾伍元,及其中伍萬玖仟玖佰貳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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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