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554號
PCDV,113,司促,34554,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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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54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王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耀宗〈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0月1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
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5,962元消
費款、新臺幣198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16,160元整未為
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55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62元 王耀宗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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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