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鄭璽竣
債 務 人 鄭玉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璽竣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鄭玉
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3,36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鄭璽竣自113年7月
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2,583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玉琳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
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
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5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583元 鄭玉琳、鄭璽竣 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583元 鄭玉琳、鄭璽竣 自民國113年 7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